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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准入拟放宽

作者:
文 AO记者 陈秀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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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十项修改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删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三十、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显示,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将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并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开发过程,以及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等内容。

技术门槛或降低

  在这些修改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删除了规定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涉及“设计开发能力”的8项要求;改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从强调“设计开发能力”到强调“技术保障能力”,这意味着什么?

  修改前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对设计开发能力要求十分细化,除了要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还要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外,之前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共17个条款,8个否决项(否决项意味着必须)。而“设计开发能力”项下,就有8个条款,其中3个是否决项。

  此次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审查项目,由原来的17项减少为11项,其中否决项从8个减少为7个。“设计开发能力”部分审查项从8个减少为2个,其中否决项从5个减少为2个。

  在取消“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都是否决项。这项的主体内容是要求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还能够对整车和自制部件有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

  具体看来,需要具备以下2条技术保障:

  第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第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从这部分调整来看,政府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把控能力,主要确保生产品质和一致性,测试能力也是为了保障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汽车产品所需的技术要求。

  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这将大大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另外,本次修改直接删除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暨取消了原规定中对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的规定、取消了产品专项检验规定、取消了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这些均属于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这将减少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负担和束缚,释放出更多创新活力。

为新商业模式开路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公布,目的是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信部指出,是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在2020年1月11日举办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20)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就曾表示,“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业内专家分析,本次修订或将细化产业内的专业分工,实现研发和制造分离,为代工厂等新型商业模式进一步开路。

  “新造车势力想要单独申请各地发改部门备案,再做工信部准入,同样受制于《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的高门槛,因此大多走向代工或者整合现有汽车生产资质的道路。如果代工之路通畅,相对于整合现有汽车资质,是新造车势力量产更加快捷而且低成本的办法。”电动汽车观察家邱锴俊表示。

  同时,本次修订对于车企间的协同作用,也起到了推动作用,鼓励部分新能源整车企业回归制造核心,聚焦提升自身制造水平,未来承担工艺提升和装备升级的重任,成为专业代工厂。

  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产销量首年出现下滑时,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标准拟修改,也表达了政策对于新能源汽车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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